校教字〔2018〕68号
教育实习是教师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教育方针,实现教育目的,加强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环节,是对师范生进行职业技能训练,培养独立从事教育、教学能力的重要措施,它对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的中等教育师资具有特殊作用。为了加强对教育实习工作的管理,提高实习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实习目的和任务
第一条 使学生了解和熟悉中学教育教学的现状,以增强学生毕业后参加工作时的适应性,锻炼和培养他们独立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能力。
第二条 使学生在教育教学实践中,进一步体会到从事人民教师工作的意义和作用,增强做一个人民教师的光荣感和责任感。
第三条 使学生把平时所学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初步地综合运用于教书育人,在实践中检验自己的知识到底学的怎样、与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有哪些差距;同时,通过教育实习,检查学校、学院的教学工作,促进我校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育实习质量,促进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四条 通过教育调查,引导学生认真学习和研究教育科学,探索教育规律,培养教育调查的能力,为从事教育研究打下良好的基础。具体任务和要求是:
1.通过教学工作实习,使学生了解中学实际,明确本门学科的教学、任务和要求,初步掌握中学教学的过程、特点和规律,熟悉教材、教学原则,能够通过运用基本教学方法,培养学生独立从事教学的能力。
2.通过班主任工作见习与实习,使学生了解中学生的思想实际,明确班主任工作的任务和要求,初步掌握中学生的思想和品德教育的特点、原则和基本方法,培养学生从事班主任工作和对中学生思想、品德行为进行心理分析和教育、引导的能力。
3.进行教育教学调研。通过对当前中学教育实际情况的调查研究,提高师生加深对党的教育方针的理解,掌握调查研究的基本内容和方法,培养从事调查研究的初步能力。
第二章 实习的内容与要求
第五条 教育实习是师范生走上教育工作岗位前一次重要的实践活动,应按照对一名正式教师的要求安排教育实习内容,全面培养师范生独立从事教育工作的能力,使他们走上工作岗位后,能尽快适应工作需要。
第六条 教学工作实习
根据课程标准的要求和所教学科教研组的教学计划,在原任课教师的指导下,进行备课、编写教案、试讲、上课、指导实验、批改和讲评作业、课后辅导、考查与评定成绩、听课、评课、写教学总结等各个教学环节的实践。通过教学实习,使学生了解基础教育教学的基本原则和规律,掌握各个教学环节的基本要求和方法,培养独立从事教学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 班主任工作实习
在原班主任指导下,根据学校的要求和实习班级的情况,完成班主任工作实习计划、组织班级集体活动、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处理班级日常工作、开展课外活动等各项活动。通过班主任工作实习,初步了解班主任工作的意义、基本内容和特点,学习班主任工作的基本方法,培养对中学生的感情,运用教育科学方法指导班主任实习工作,培养独立从事班主任工作的能力。
第八条 教育调查报告
调查了解基础教育的历史和现状、教育和教学思想、教学方法与手段的运用;学习优秀教师先进事迹和教育教学经验;掌握学生的年龄特点、心理特点、知识积累、思想发展、思维能力等。通过调查研究,加深对基础教育现状与发展趋势的了解,加深对教育方针的理解,掌握调查报告写作的基本要求和方法,培养从事调查研究的能力。
第三章 实习计划
第九条 教育实习计划是组织和检查师范专业实习的主要文件和依据。各学院应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认真编写实习计划,报送教务处审查、备案。实习计划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实习的目的和任务。
2.实习的基本要求。
3.实习的地点和具体日程安排。
4.指导教师和外聘指导教师名单,实习学生名单及学生分组情况。
5.实习考核的内容和考核的办法。
6.分散实习人员名单、实习地点。
第十条 为保证实习效果,提高实习质量,由教务处统一编制教育实习手册,各学院应对实习生详细说明实习要求和实习计划规定内容等,并将手册于实习前发给学生。
第四章 实习的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全校教育实习工作在分管校长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教务处是全校各类实习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1.研究制定教育实习总体工作计划和指导性文件。
2.申报年度教育实习经费,根据学校相关文件精神,提出分配教育实习经费的定额指标。
3.审查各学院教育实习工作计划、实习总结报告及相关上报材料并编印《教育实习简报》。
4.按照教学计划,检查实习工作,研究和处理教育实习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5.研究和总结教育实习工作,提出改革等重大举措。
6.协调学校相关部门为教育实习工作提供必需的保障。
7.负责实习基地建设组织工作。
第十二条 各有关二级学院成立教育实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二级学院领导、实习实训中心主任、教学法任课教师和参加实习班级的辅导员(班主任)组成,负责本学院学生的教育实习工作。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学校宿州学院教育实习工作管理办法中的教育实习的目的和任务,结合本专业特点,制定本学院教育实习的实施计划。
2.组织和选派有一定教学经验、能独立指导实习的教师参加指导工作,每个指导教师的指导一般不超过10名实习生。
3.编排实习小组,并根据教务处的要求,及时报送本学院实习点、实习生、指导教师情况表。
4.组织全体指导教师和实习生认真学习和讨论学校和学院实习计划及《实习学生守则》,做好实习前的动员和实习中的思想教育及组织管理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实习中出现的问题。
5.督促指导教师根据实习任务和要求安排好实习的具体工作,检查实习质量和实习效果。
6.关心实习生和指导教师的生活、健康和安全。
7.核定各实习学生的实习成绩,搜集实习学校对实习工作的反馈意见,分析实习生的实习质量,提出改进意见。
8.组织推荐优秀实习生、优秀教育教学研究报告(论文)、优秀教案、优秀实习总结、优秀实习日志等。
9.组织召开实习动员和实习总结大会。
10.写出本学院实习工作总结。
第十三条 在实习学校成立实习工作指导小组。其成员一般由实习学校的校领导、教导主任、实习学科的教研组长、实习班级原任课教师、原班主任代表、实习带队指导教师等组成。其任务是:
1.制定实习工作计划,安排实习工作日程,确定实习班级,并选派有经验的教师担任实习指导工作。
2.为实习师生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安排实习师生的食宿和办公地点。
3.向实习生介绍学校工作情况、工作纪律、教学工作和班主任工作经验、中学生的学习思想情况,组织有关报告会及观摩活动等。
4.加强对实习工作的领导,检查实习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研究和解决实习中的有关问题,保证实习工作顺利完成。
第五章 实习实施
第十四条 教育实习时间为十八周,一般安排在第七学期。按时间先后,要完成以下工作:
(一)实习准备时段。时间为三周,主要工作是:
1.各二级学院成立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学院实习工作具体执行计划和方案,确定指导教师名单,召开指导教师会议,布置任务。
2. 各二级学院召开实习动员会,做好实习生的思想动员工作,就师生的食宿、交通和纪律等问题提出要求。
3.有针对性地聘请基础教育专家作有关教育教学工作、班主任工作和撰写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方法等讲座和报告。
4.组织对分散实习学生的审核工作,要求每个分散实习学生必须写出分散实习申请,提供实习学校接收函。
5.实习生在各学院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备课、编写教案、试讲、试教、听课、课后评议等工作。
6.各实习领队教师联系并确定实习学校、实习年级、教学实习内容,协助实习学校成立实习工作指导小组,安排实习工作日程。
7.与实习基地学校加强联系,确定学生进校时间、了解中学相关课程进度等,并安排学生做好进入实习学校实习的各项准备工作。
8. 各二级学院在这一时段要将各专业的教育实习任务书报送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存档。
(二)校外实习时段。时间为十三周,主要工作是:
1.在实习基地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教学工作实习、班主任工作实习、撰写基础教育调查报告等。
2.每位实习学生在这一时段内,要认真制定实习期间的教学和班主任工作实习计划,并对中学教育实际情况进行调研,完成实习期间的调研报告。
3.教育实习期间,每位实习学生至少观摩听课8-10学时,并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进行课后的评讲工作。
4.每位实习学生至少完成6-8学时的新课授课任务,并协助实习基地学校的指导教师做好相应课程的教学辅导工作。
5.每位实习学生还要积极参与实习班级的学生管理工作,协助原班主任组织3次班集体教育活动。
(三)实习总结时段。时间为两周(回校完成),主要工作是:
1.实习生写出个人实习总结。包括实习阶段所做工作、主要收获、体会、自身优缺点及今后努力方向等,实习生要将整理后的实习总结交至各二级学院。
2.实习成绩评定工作。首先由实习学校指导教师和原班主任根据每位实习生的实际表现写出评语,再由指导教师综合平衡写出评语并给出每位学生的实习成绩。
3.指导教师写出实习工作小结,包括实习总体情况、典型事迹、经验、今后实习工作建议、有关专业人才培养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返校后交二级学院实习工作领导小组。
4.各二级学院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实习师生座谈会、实习总结大会,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5. 二级学院实习工作领导小组需对本学院本年度各专业教育实习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内容涵盖实习各个阶段的主要工作。
6.实习工作结束后,各二级学院需向教务处报送各专业的教育实习总结等材料。
第六章 实习指导教师
第十五条 实习指导教师必须由教学经验丰富、对师范教育较为熟悉、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和管理能力的专业任课教师担任。
第十六条 各学院必须提前选定实习指导教师。实习指导教师一经确定,不能随意调整。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须由被调整人书面申述理由,经二级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部分学院因特殊原因需外聘实习指导教师的,应选择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专职教师担任,并在实习计划中单独注明。各学院应在实习开始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外聘实习指导教师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实习结束后应由实习老师带回相关工作材料。
第十七条 实习指导教师职责:
教育实习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抓好实习生的业务指导,关心实习生的思想、工作、生活和身体健康,加强实习生的教育管理和负责各方面的联络协调工作。具体有:
1.做好实习前的准备工作。包括了解实习生业务及思想情况,布置学习有关实习的文件资料,落实实习的班级及课程进程,教育实习生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完成教育实习任务等。
2.向实习学校介绍实习生的情况,与实习学校指导教师和班主任联系,制定具体的实习计划,落实具体的实习任务。
3.指导教学工作实习,包括指导实习生钻研教材、编写教案和制备有关教具,抓好集体备课,组织并指导课前试讲和课后评议,审阅教案,随堂听课,全面掌握实习生课堂教学实习的情况,发现和解决教学实习中的问题,不断提高实习生的教学质量。
4.指导班主任工作实习,包括指导实习生制定实习班主任工作计划,了解和分析班级和学生情况,配合原班主任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5.指导实习生撰写教育调查报告,包括组织实习生制定调查计划,编写调查提纲,有重点地开展调查,撰写好调查报告或专题总结。
6.实习期间,原则上要求实习指导教师全程在实习学校。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应向学院实习工作领导小组说明情况,经批准同意后方可。
7.对实习生进行政治思想、师德、组织纪律教育,督促实习生严格遵守“实习生守则”。全面关心实习生的思想、工作、生活和身体健康。
8.加强学校、学院、实习学校各方面的联系,反映实习生的合理意见和要求,协调和处理好与各方面的关系。
9.协同实习学校指导教师、原班主任教师做好实习生的教学实习和班主任工作实习的指导及成绩评定工作。
10.组织推荐优秀实习生进行示范课讲评活动。
11.组织实习生做好个人总结和小组评议,实习结束后及时撰写教育实习工作总结报告或实习工作经验体会以及有关专业人才培养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向学校推荐优秀实习生。
12.组织督促实习生按时填写教育实习鉴定表,并依据实习生实习期间表现,写出书面评语。
13.认真填写实习指导教师听课记录,要求对所指导学生每人至少听课四节。
第七章 实习生守则
第十八条 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既是学生,又是教师,具有双重身份。既要按照中学教师的标准当好教师,又要虚心向中学教师学习,当好学生。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是学习和实践的主体,应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运用所学基础理论知识和技能,结合中学实际,在教中学,在学中教,边教边学,逐步缩小学生与教师的距离,将潜在的业务素质逐步转化为实际教学能力,圆满完成教育实习的各项任务。
1.认真学习教育实习有关文件精神,明确目的、端正态度、严肃认真地对待各项实习任务。
2.服从领导、尊重双方指导教师、虚心接受他们的指导,按规定日期和手续把教案及实习班主任工作计划送指导教师审批。
3.要以人民教师应有的品质严格要求自己,做到礼貌待人、衣履整洁、仪表端庄,以身作则、做中学生的表率。
4.自觉遵守实习和实习学校的规章制度,上课开会不得迟到早退,在实习工作期间,不许打扑克、下棋、吸烟、喝酒,注意安全。
5.实习期间,一般不许请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时:一天以内由实习学校指导教师、二级学院指导教师批准;两天以内由实习学校指导教师、二级学院指导教师和领队教师批准;一周以内由实习学校教导处和本学院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同意;请假超过一周者,应经分管校长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包括病假)。在外地实习,不得擅自离岗,缺席时间达三分之一以上者,应重新实习,否则不能毕业。旷课按有关规定处理。
6.爱护学校公物,不得损坏和遗失,用后要及时归还,若损坏或遗失必须照价赔偿。
7.认真做好个人实习总结,正确对待成绩评定。
8.同学之间,要加强团结,业务上互相学习,生活上互相帮助。
9.对违反上述实习纪律者,视其错误情节和本人态度,给予批评教育,停止实习,直至纪律处分。
第八章 实习成绩的考核与评定
第十九条 实习成绩考核采用“分项考核”办法,内容包含课堂教学、班主任工作、实习态度和教育调查四个方面。
成绩考核办法:指导教师在指导实习生工作过程中,依据统一评分标准,随时考核、记载、评定每个实习生的实习工作情况和成绩,双方指导教师应随时交流考核意见。返校后,各学院实习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习指导教师评定的实习成绩,进行综合平衡,最终确定实习生各项工作的实习成绩。
第二十条 实习成绩的评定 我校教育实习成绩采用五级记分制。依据实习过程,分四个项目,每一项目在总分中所占比重如下:
1.课堂教学:55%
2.班主任工作:20%
3.实习态度:10%
4.教育调查:15%
五级记分的具体标准为优秀(90≤优秀≤100)、良好(80≤良好<90)、中等(70≤中等<80)、及格(60≤及格<70)、不及格(60以下)。教育实习成绩与评语均载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按不超过实习人数(集中实习)的15%向学校推荐优秀实习生;优秀实习生基本条件为实习成绩优秀,对实习工作有深刻理解和感悟,并在学校刊发的《实习简报》上投稿;评为优秀实习生后,学校将统一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各项实习成绩均以不及格论处:
1. 未达到实习大纲规定的基本要求,没有完成各项实习任务的。
2.未参加实习时间超过全部实习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
3.实习中有严重违纪行为,经教育不改,或有违法行为者。
第九章 实习经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安排教育实习专项经费,并纳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二十四条 教育实习经费开支范围包括:付给实习学校指导教师的指导费、实习学校领队的补助费、我校实习领队的带队实习补助费、实习学生市内交通费等。其中,实习学校指导教师的指导费为200元/生,由实习学校根据教师指导学生人数据实造表分配到教师个人,我校将教师指导费汇至对方提供的个人账户里,个人所得税自理。我校实习领队的带队实习补助费为1000元,实习学校实习领队的带队补助费为500元。
第二十五条 由学校集中安排的教育实习产生的费用从教务处教育实习专项经费中列支,二级学院自行组织的教育实习产生的费用从二级学院实践教学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实习学生的市内交通补助费不超过4元/天(按校外实习时段计算天数),每位实习生交通费补贴最高不超过200元。实习学生的市内交通补助费从二级学院实践教学经费中列支。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文件《宿州学院教育实习工作管理规定》(校教字〔2017〕2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财务处按照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2018年12月17日